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 《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1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依據、目的和必要性
(一)背景
2009年,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就在全國率先實行施工企業類別的誠信綜合評價制度,后續建立起包含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預拌混凝土、砂漿、檢測等企業類別在內的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實施以來,誠信綜合評價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誠信綜合體系實施近10年,也暴露了一些缺陷,一是受信息采集能力所限,信用信息收集不夠細,偏重企業信息,對從業人員信息收集不足,對較為隱密的建筑活動要素信息收集更為薄弱,對建筑主體實際表現的反饋仍有偏差;二是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評價長期發展不起來,政府主管部門長期承擔本應由信用市場承擔的職能。因此信用監管主要依賴誠信綜合評價,缺少系統的專門的信用管理制度的問題需要有所改變。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提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監管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和交換共享機制,強化信用信息的公開、公示和應用。在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加快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體制機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加突顯。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3.《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4號公告)
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
5.《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7.《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
8.《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4〕40號)
(三)目的和必要性
1.《辦法》是落實《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的具體要求。
《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要求加快工程建設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制定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建立健全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檢測、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等。制定《辦法》,是落實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規劃的要求,對提升建筑行業信用監管水平,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辦法》是轉變管理模式,滿足建筑市場管理發展的要求。
目前,我市建筑市場的信用監管主要是采用誠信綜合評價的做法,散見于針對各類別企業特點制定的誠信綜合評價辦法或者通知,尚未有專門的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規定。隨著信用管理思路的發展,原有做法已經難以滿足我市建筑市場管理的需要。制定《辦法》,能夠滿足建筑市場管理需要,也能順應信用管理發展思路,切實搭建更宏觀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機制。
3.《辦法》是落實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
國家積極部署和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放出活力”,“服出便利”,簡政放權的同時需要加快管理模式的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管出水平”。而信用監管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正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了部分事項,也對審批條件進行了精簡,需要建立與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的監管體系,信用監管無疑是主要內容之一。
二、《辦法》主要內容構成
《辦法》共三十二條,從制定依據、使用范圍、職責分工、管理原則、信用信息分類及定義、記錄采集途徑,信用檔案、公示期限、信用修復、預警警示、信用風險提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異議途徑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第一至九條是《辦法》的總括性和原則性規定。第一至九條分別規定了《辦法》制定的依據與目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職責分工、共享要求、管理原則、行業指導等。其中,立足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管職能,明確了建設活動的范圍包括建筑市場主體開展的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技術審查、招標投標、發包承包、工程造價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個人執業行為及其他工程建設環節在內的活動;明確信用管理是指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依法采集、認定、記錄、公示、交換共享、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市區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二)第十至十八條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分類、定義、記錄采集、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明確了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后續針對不同種類信用信息如何記錄、采集、公示等進行了規定。
(三)第十九至二十九條主要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規定。明確了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創新性地提出預警警示機制和信用風險提示機制,著重從資質辦理、審批辦理、招標投標等方面提出了黑名單主體和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失信懲戒措施。
(四)第三十至三十二條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異議、監督責任和生效時間的規定。
三、《辦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解決我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方面政策性文件缺位的問題。
(二)理順原來單類建筑市場主體分散監管的現狀,形成統一的管理思路,明確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認定、記錄、公開、交換共享、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完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管理,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奠定基礎,為簡化事前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供制度性保障。
(四)整合原有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的數據,構建統一監管的平臺,強化我市建筑市場管理信息化體系建設。
四、《辦法》的主要亮點
(一)管理對象層面,《辦法》更為全面地覆蓋了建筑市場主體各類別主體,尤其是明確將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工程管理人員、注冊執業人員以及建筑勞務工人等相關人員都作為信用管理對象,彌補了此前只注重法人單位的管理,欠缺對個人責任的落實和追究。
(二)信用信息分類方面,《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了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分類,很好地解決了以往優良行為只局限于表彰獎勵信息、不良行為只局限于行政處罰信息的問題,是更為全面的分類方式。
(三)預防信用問題方面,《辦法》創新型地提出預警警示機制,對于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履行規定義務到期尚未履行的,進行預警警示,并告知監管責任人、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關注。如果建筑市場主體對預警警示信息漠視不理或者處置不力,將可能產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規范行為的信息,此機制還能對市場上長期不響應管理部門要求的“僵尸”狀態予以有效處理。
(四)信用風險提示方面,《辦法》列明了建筑市場主體存在的在信用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影響正常經營的風險情況,例如因行政處罰或者違反信用承諾被依法暫停投標資格的、因資質核查不合格被依法暫停承接工程的、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已被立案調查的、負有責任的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正在接受調查的、建筑市場主體1年內對同一事項的預警警示存在兩次以上未及時響應的等,使得市場主體在選擇合作對象時能獲得更為全面的風險信息,作出較為合適的預判。
(五)失信懲戒方面,《辦法》著重從依法限制辦理資質、限制投標或者承接工程等方面規定,切中經營業績的要害,加強震懾力,使得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更有力的支撐。《辦法》還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對建設單位失信的,取消其在辦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中的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審批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