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
為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8〕127號)、《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粵辦發〔2018〕27號)的改革工作部署,推進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加快項目落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專家組織流程
改變原來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抽取專家的做法,在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前,由建設單位委托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根據工程特點隨機抽取專家進行抗震設防審查。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專家審查組出具審查意見。
二、推行程序性審查和告知承諾制
建設單位取得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審查意見后,可向工程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程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專家審查組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意見批復。
專家組審查結論為“通過”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法辦理批復。
專家組審查結論為“修改”的,建設單位作出按限期修改到位的承諾并公示后(承諾書樣式詳見附1),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辦理批復,審圖機構可以受理該項目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審查辦結前,將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可行性報告修改到位,并經原審查專家組書面確認達到“通過”要求。
專家組審查結論為“復審”的,應按規定重新申報審查。
三、規范審查行為
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審查。組織召開審查會前,應當先將設計文件送專家審閱,保證專家審閱時間。專家應獨立完成審查,并在專家審查會前書面提出其本人的審查意見,明確審查結論。專家審查會應當保證各審查專家、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在綜合所有意見后,形成專家審查組意見,各審查專家簽字確認。各專家本人的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專家審查組意見的附件材料。
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擇便利相關單位參加審查的會議地點,并提前3天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知會工程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派人到審查會現場監督。
四、完善專家審查服務機制
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應當完善服務、資料歸檔機制和門戶網站建設,及時公布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項目信息、專家審查意見等材料,以及為各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提供信息數據對接。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網站核實工程項目抗震設防審查信息。
五、嚴格落實事中、事后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審圖機構嚴格落實審圖工作,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確保勘察設計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以及專家審查意見完善施工圖設計,保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對高度超過200米等審圖難度大的項目,審圖機構應當聯合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共同完成審圖工作。
發現勘察設計單位未執行專家審查意見的,審圖機構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第十八條進行處理。
未取得原審查專家組結論為“通過”的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審查告知承諾書、2.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審查服務指引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