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穗建規字〔2019〕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臨時性建筑工程、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下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的管理,減少施工安全事故,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屬地管理,明確責任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全面統籌,各鎮、街具體負責,抓好轄區內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一)各區政府要明確分工,層層落實管理責任,從機構和制度建設、人員配置、辦公經費等方面給予有力保障。定期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職能部門和屬下鎮、街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全面動態地掌握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管理情況。
各區政府指導鎮、街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單位,落實到人。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分調動社會管理資源,充實管理力量,發動市民舉報違法建設。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檢查參考用表見附件1),指導建設單位或個人選用設計通用圖或協助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有償設計服務;巡查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過程中超出用地紅線和規劃批準的規模等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應報告區政府。
各鎮、街要指定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管理人員,負責工程管理工作和日常質量安全巡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進行拉網式檢查,全面掌控監管情況。各鎮、街應加強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街(鎮)的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知識培訓。
二、嚴格開工條件,規范管理程序
(一)基建程序。
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應符合國土、規劃等有關要求,取得相應的國土、規劃許可手續,在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時提交相關資料。
對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和不變更使用性質的改建項目,不需辦理規劃手續;城中村改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等微改造項目,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開工建設信息錄入。
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設實行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管理指引(范本)》(見附件2)準備相關資料,填寫《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申請表(范本)》(見附件3),報送屬地鎮、街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領取《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見附件4)。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取得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后,建設單位或個人制作施工信息標牌,在工地圍墻的顯著位置懸掛至規劃驗收完成。各鎮、街的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情況應及時告知所在轄區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三)工程勘察設計。
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允許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具有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從事農民住宅設計),或直接采用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發布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設計圖紙。地基及基礎沒有通用設計圖紙的,應聘請專業勘察單位出具勘察報告、設計單位繪制施工圖;農民自建房四向立面外凸不應超出用地紅線,其建筑高度、布局、層數等不應超過規劃部門審批標準。
(四)工程施工。
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施工,禁止無資質和超資質施工,從事工程施工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五)文明施工。
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應采用藍色波紋板圍蔽,立面采用綠色安全網防護;施工作業時間限制于每日6時至22時;建筑余泥或固體廢棄物排放應當遵守本市的有關規定。
(六)地鐵和地下管線設施保護。
地鐵和地下管線設施保護范圍內的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單位(個人)應制定針對上述設施的保護方案。工程勘察期間,鉆探作業應加強對地鐵和地下管線設施的保護;工程施工期間,在取土、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超前鉆作業、頂進、灌漿和錨桿作業等施工環節應加強對地鐵和地下管線設施的保護。
(七)嚴管竹腳手架。
街道社區范圍內工程,禁止使用竹腳手架;村鎮范圍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對使用竹腳手架應從嚴管理。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中使用竹腳手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向鎮相關監管部門領取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時,提交竹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
(八)其他。
臨時性建筑工程的性質或規模達到招投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理等有關法規規定標準的,其招投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理等應按有關法規執行。
三、加強聯合執法,杜絕違法建設
各有關單位要依職責對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實施嚴格監管,加強聯合執法。對于違法建設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和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文化廣電和旅游、公安、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管企業按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相應條款處理。
四、實行責任考核,強化責任追究
各區政府要建立層級工作考評機制,對轄區內鎮、街負責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落實層級管理責任。
市應急管理局應將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監管情況列入對各區政府的年度安全考核范圍進行考核。
對在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中有失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規劃局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關于加強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質〔2014〕1370號)同時廢止。
附件:1.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質量檢查記錄表(參考用表)
2.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管理指引(范本)
3.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申請表(范本)
4.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范本)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