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粵建標函〔2019〕819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的要求,現對調整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包含《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通用安裝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園林綠化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傳統建筑保護修復工程綜合定額(試行)》、《廣東省南粵古驛道保護與修復工程造價費用計價指引(試行)》為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的,稅率為3%;計價依據中以“元”為單位的要素價格和以費率形式計取的有關費用標準不變。
二、以2010年印發的《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為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9%;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稅率為3%;計價依據中以“元”為單位的要素價格和以費率形式計取的有關費用標準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調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粵建市函〔2016〕1113號)執行。
三、各級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調整材料價格信息。
四、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計價軟件應按本通知要求調整工料機數據庫和計價程序。
五、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批復的概預算,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增值稅稅率為9%。
六、2019年4月1日前已實施的項目,按實際開具增值稅發票對應的工程量及其增值稅稅率計價。
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反映。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4月29日